"農藥殘留嚴重超出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,應當認定為刑法規(guī)定的'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'的情形,可以按照生產、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定罪處罰。"省農業(yè)廳藥檢所所長廖華明就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檢察院發(fā)布的《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》(以下簡稱《司法解釋》)作出進一步解讀。
相關人士在對信陽毛尖涉嫌存在農藥殘留超標問題進行調查后發(fā)現,在多個茶葉產區(qū),茶農、茶商在利益的驅使下,確實出現了過度使用農藥的現象,并且在后期茶葉鮮葉收購、加工、流通環(huán)節(jié)也缺乏有效的監(jiān)管體系,從而導致了問題茶葉流入市場。
每年夏天夏茶上市時,天氣最為炎熱,茶園里的茶葉也最易受到病蟲害的威脅。盡管政府有關部門倡導茶農多使用物理防治法,比如燈光殺蟲、粘板殺蟲等,但都不如農藥來得直接,而且使用物理防治的成本明顯比使用農藥治理病蟲害高,所以茶農在權衡利益之后,會選擇使用農藥來解決問題。“茶農并不是不知道過度使用農藥對茶葉質量安全會導致的隱患,而利益的驅使才是茶農過度使用農藥最根本的原因。”
今年5月,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檢察院發(fā)布《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》,《司法解釋》于今年5月4日正式實施。廖華明表示,《司法解釋》將食用農產品納入食品范疇,將生產、加工、種植、養(yǎng)殖、銷售、運輸、貯存等食品生產經營的全鏈條納入法律法規(guī),彌補了之前對于違規(guī)使用農藥的法律空白。
在農藥使用方面,廖華明指出,司法解釋規(guī)定禁用農藥應當認定為"有毒、有害的非食品原料",在食用農產品種植、養(yǎng)殖、銷售、運輸、貯存等過程中,使用禁用農藥等禁用物質或者其他有毒、有害物質的,依照刑法規(guī)定以生產、銷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。其次是限用農藥,規(guī)定"劇毒、高毒農藥不得用于防治衛(wèi)生害蟲,不得用于蔬菜、瓜果、茶葉和中草藥材",限用農藥也應當認定為"有毒、有害的非食品原料".
此外,對于濫用農藥,規(guī)定"在食用農產品種植、養(yǎng)殖、銷售、運輸、貯存等過程中,違反食品安全標準,超限量或者超范圍濫用農藥等,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,以生產、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定罪處罰".廖華明指出,按照"司法解釋"第一條第一款規(guī)定,農藥殘留嚴重超出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,應當認定為刑法規(guī)定的"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"的情形。